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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四)的规定,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以涨跌幅限制大额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额申报买入,导致相关证券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二是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或维持相关证券涨停趋势。
追涨杀跌是中小投资者普遍存在的投资误区。日常交易中投资者倾向于认为证券当天收盘时涨停,则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反过来,当日收盘时跌停的证券,如果未成交的卖出申报数量较多,下一交易日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也会加大。部分投资者往往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市场俗称“拉涨停”或“封涨停”的方式,刻意维持股价涨停走势,以达到下一交易日高价卖出的目的。“拉涨停”或“封涨停”是“涨停板敢死队”惯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此外投资者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
(一) 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
(二) 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三) 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的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二、案例
某投资者封涨停导致股价涨停收盘异常交易案
开盘至13时50分,某股票价格保持上涨;随后加快上涨至接近涨停。14时56分53秒至58分26秒,某投资者以14.66元的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共申报2笔合计200万股,占期间以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总量的75.7%,导致该股当日收于涨停。当天该投资者买入成交45.83万股。次日,该投资者将持有的该股全部卖出。
该案中,投资者先行大量买入股票,尾市再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买入,目的在于使股票收盘价格维持在涨幅限制的高位,一方面锁定当日持仓收益,另一方面意图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影响次日开盘价格,以便高价卖出获利。该案是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利用资金优势影响证券价格、谋取不当利益的典型案例。此类行为不仅已经构成异常交易,情节严重还将被认定构成操纵市场行为。深交所对频繁发生此类行为的投资者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